《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ღღ✿◈,现予公布ღ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ღ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ღღ✿◈,规范水文工作ღღ✿◈,为开发ღღ✿◈、利用ღღ✿◈、节约ღ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ღღ✿◈,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白岛智惠子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ღღ✿◈,水文监测与预报ღღ✿◈,水资源调查评价ღღ✿◈,水文监测资料汇交ღღ✿◈、保管与使用白岛智惠子ღღ✿◈,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ღღ✿◈,应当遵守本条例ღღ✿◈。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白岛智惠子ღღ✿◈,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ღღ✿◈,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ღღ✿◈、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ღღ✿◈、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ღ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ღღ✿◈、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ღღ✿◈,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ღღ✿◈、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ღღ✿◈,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ღღ✿◈。
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ღღ✿◈,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ღღ✿◈,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ღღ✿◈。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ღღ✿◈、推广和应用ღღ✿◈,保护水文科技成果ღღ✿◈,培养水文科技人才ღღ✿◈,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ღ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ღღ✿◈。
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ღღ✿◈,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白岛智惠子ღღ✿◈,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ღღ✿◈、法规ღ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ღ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ღღ✿◈、协定ღღ✿◈。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ღღ✿◈,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ღღ✿◈,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ღღ✿◈。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ღღ✿◈,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ღღ✿◈。
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ღღ✿◈,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九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ღღ✿◈。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ღღ✿◈,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ღღ✿◈。
第十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ღღ✿◈、水文站网建设ღღ✿◈、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ღღ✿◈、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ღღ✿◈。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ღღ✿◈。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ღღ✿◈、区域服从流域ღღ✿◈,布局合理ღღ✿◈、防止重复ღღ✿◈,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ღღ✿◈。
为国家水利ღღ✿◈、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ღღ✿◈,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ღღ✿◈。
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ღღ✿◈,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ღღ✿◈,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ღღ✿◈。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ღღ✿◈。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ღღ✿◈。
第十四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ღღ✿◈。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ღღ✿◈,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ღღ✿◈,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ღღ✿◈。
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ღღ✿◈,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ღღ✿◈;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ღღ✿◈,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ღღ✿◈,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ღღ✿◈。其中ღღ✿◈,因交通ღღ✿◈、航运ღღ✿◈、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ღღ✿◈,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ღღ✿◈,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尊龙appღღ✿◈、自治区尊龙app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ღღ✿◈。
第十六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ღღ✿◈,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ღღ✿◈。
第十七条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ღღ✿◈,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ღღ✿◈,业务上应当同时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ღღ✿◈。
第十八条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白岛智惠子ღღ✿◈、规范和规程ღღ✿◈,保证监测质量ღღ✿◈。未经批准ღღ✿◈,不得中止水文监测ღღ✿◈。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ღღ✿◈。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ღ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ღღ✿◈,报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第二十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ღღ✿◈,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ღღ✿◈、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ღღ✿◈,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ღღ✿◈,及时将监测ღღ✿◈、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ღღ✿◈;发现水质变化ღღ✿◈,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ღღ✿◈,应当及时将监测ღღ✿◈、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ღღ✿◈。
第二十一条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ღღ✿◈,应当及时ღღ✿◈、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ღღ✿◈。
第二十二条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ღ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ღღ✿◈。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ღღ✿◈。
广播ღღ✿◈、电视ღღ✿◈、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ღღ✿◈,及时播发ღღ✿◈、刊登水文情报预报ღღ✿◈,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ღ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ღ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ღღ✿◈。
从事水文尊龙appღღ✿◈、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ღღ✿◈: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ღ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ღღ✿◈、水量ღღ✿◈、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ღღ✿◈,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ღღ✿◈。
重要地下水源地ღღ✿◈、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ღღ✿◈、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ღღ✿◈、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ღღ✿◈,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汇交ღღ✿◈。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ღღ✿◈。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ღღ✿◈,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ღღ✿◈,予以刊印ღ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水文数据库ღღ✿◈。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ღღ✿◈,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ღღ✿◈,对其密级的确定ღღ✿◈、变更ღღ✿◈、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ღღ✿◈、管理ღ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ღღ✿◈。
第二十七条编制重要规划ღღ✿◈、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ღღ✿◈,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ღღ✿◈、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ღღ✿◈,确保其完整ღღ✿◈、可靠ღღ✿◈、一致ღღ✿◈。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ღღ✿◈、国防建设ღღ✿◈、公共安全ღღ✿◈、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ღღ✿◈,应当无偿提供ღ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ღ✿◈,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ღღ✿◈,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ღღ✿◈。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ღღ✿◈,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ღ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ღღ✿◈。
第二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ღღ✿◈、毁坏ღღ✿◈、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ღღ✿◈,不得干扰水文监测ღღ✿◈。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ღღ✿◈,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ღღ✿◈,组织力量修复ღღ✿◈,确保其正常运行ღღ✿◈。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ღღ✿◈;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ღღ✿◈,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ღღ✿◈,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ღღ✿◈。
第三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ღ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ღღ✿◈,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ღღ✿◈。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ღღ✿◈,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ღღ✿◈,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ღღ✿◈。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ღღ✿◈,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ღღ✿◈。
第三十五条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ღღ✿◈、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ღღ✿◈,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ღ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白岛智惠子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限期采取补救措施ღღ✿◈,补办有关手续ღღ✿◈;无法采取补救措施ღღ✿◈、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ღ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ღღ✿◈;逾期不拆除的ღღ✿◈,强行拆除ღღ✿◈,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ღ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未取得水文ღღ✿◈、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超出水文ღღ✿◈、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尊龙appღღ✿◈,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ღ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侵占ღღ✿◈、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ღღ✿◈、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ღღ✿◈,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ღ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ღღ✿◈,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白岛智惠子ღღ✿◈。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ღღ✿◈。
水文监测ღღ✿◈,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ღღ✿◈、湖泊ღღ✿◈、渠道ღღ✿◈、水库的水位ღღ✿◈、流量ღღ✿◈、水质ღღ✿◈、水温ღღ✿◈、泥沙ღღ✿◈、冰情ღღ✿◈、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ღღ✿◈,以及降水量ღღ✿◈、蒸发量ღღ✿◈、墒情ღღ✿◈、风暴潮等实施监测ღღ✿◈,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ღღ✿◈。
水文测站ღღ✿◈,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资料在江河ღღ✿◈、湖泊ღღ✿◈、渠道尊龙appღღ✿◈、水库和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白岛智惠子ღღ✿◈。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ღღ✿◈,是指为公益目的统一规划设立的对江河ღღ✿◈、湖泊ღღ✿◈、渠道ღღ✿◈、水库和流域基本水文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的水文测站ღღ✿◈。
水文情报预报ღღ✿◈,是指对江河ღღ✿◈、湖泊ღღ✿◈、渠道ღღ✿◈、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要素实时情况的报告和未来情况的预告ღღ✿◈。
水文监测设施ღღ✿◈,是指水文站房ღღ✿◈、水文缆道ღღ✿◈、测船ღღ✿◈、测船码头ღღ✿◈、监测场地ღღ✿◈、监测井ღღ✿◈、监测标志ღღ✿◈、专用道路ღღ✿◈、仪器设备ღღ✿◈、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ღღ✿◈。治水ღღ✿◈!海河ღღ✿◈,水利黄河ღღ✿◈,节水ღღ✿◈,